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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卫英烈荣光的司法担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08:49:47   浏览次数:426  发布人:a575****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文 | 胡启航狼牙山五勇士雕塑 供图 CFP“狼牙山五壮士”、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官兵……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英雄烈士褒扬工作

    文 | 胡启航


    狼牙山五勇士雕塑 供图 CFP

    “狼牙山五壮士”、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官兵……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英雄烈士褒扬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传承和弘扬了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曾经一段时期,社会上有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事实、侮辱英烈,或是无中生有,随意造谣传谣;或是“戏说”“恶搞”,贬损英烈人格……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群众的真挚情感,更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草木含悲,山河垂泪。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坚决捍卫英烈荣光,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妥善审理英雄烈士近亲属及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持续推动落实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严厉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2021年2月,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两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20万余次。据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5月31日,建邺法院以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案件的裁判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惩亵渎、诋毁英烈言行的广泛共识,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

    英雄烈士有了“新定义”

    笔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司法保护的对象,既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国家建设中无私奉献的英雄烈士;既有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卫国英雄烈士;既有因公殉职的缉毒民警,也有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这样的共和国勋章获得者……

    2021年,肖某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先后在微信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谈及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和发布案例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既包括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也包括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

    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规定,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政策法规,依法审理侵害烈属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烈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同时,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以司法之力推动保障烈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褒扬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烈属居住权益的案件,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实践。

    现年83岁的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并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32万余元。2021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着优待烈属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之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害烈属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烈属的人身财产权益;畅通烈属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原则,为烈属维权诉讼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对烈属的司法救助、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及时处理烈属的涉法问题,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此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有利于推动营造关爱烈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不受侵犯

    烈士纪念设施具有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为推进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不受侵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以及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

    此次发布的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和李某、吴某侵害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的有力司法保护。其中,李某、吴某侵害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邀请了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为全民上了一堂“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对此类侵害英烈荣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2018年,李某、吴某身着仿纳粹军服,前往浙江萧山烈士陵园拍摄大量照片,后李某将照片发布在其好友数1940人的QQ空间中,相关内容相继被各大新闻网站转载,短时间内即达3万余条,引发广大网民热议,社会影响恶劣。2019年,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和七日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吴某对英雄烈士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民众的认知和觉悟。李某、吴某的行为轻视英雄烈士,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荣誉,侵害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遂判决李某、吴某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环节上,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表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能够起到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相结合的作用,使得公众能够感悟到、体会到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永远铭记英烈的英雄事迹,世代发扬英烈的英雄精神,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2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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