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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后,对非法捕捞事实不予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1 10:57:27   浏览次数:1493  发布人:1a7c****  IP:61.145.22.***  评论:0
    导读

    今年2月的一个夜晚,在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王沙岛附近的一片水域,杨某撑着铁皮船,孙某拿着电捕鱼器,借着手电筒的光线,捕捞草鱼、黑鱼、鲤鱼等水产品220余斤,并于凌晨出售给鱼贩子,获利1100元。6月初,泗洪县检察院受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案,然而经过自行补充侦查,该院改变案件定性,对二人非法捕捞事实不予认定。检察官前往小岛走访调查这起“捕鱼案”,源自一起盗窃案。今年2月,杨某和孙某合谋多次在泗洪县临淮镇盗

    今年2月的一个夜晚,在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王沙岛附近的一片水域,杨某撑着铁皮船,孙某拿着电捕鱼器,借着手电筒的光线,捕捞草鱼、黑鱼、鲤鱼等水产品220余斤,并于凌晨出售给鱼贩子,获利1100元。6月初,泗洪县检察院受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案,然而经过自行补充侦查,该院改变案件定性,对二人非法捕捞事实不予认定。


    检察官前往小岛走访调查

    这起“捕鱼案”,源自一起盗窃案。今年2月,杨某和孙某合谋多次在泗洪县临淮镇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并翻墙进入镇上一户长期无人居住的人家,盗窃高档白酒、香烟、茶叶等物品,价值2.2万余元。

    2月22日,失主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杨某和孙某抓获归案。“我们本来是打算去湖上捕鱼,因为风大才去盗窃的。”讯问过程中,杨某说的一句话引起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注意。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杨某、孙某二人在此次盗窃案发前,曾在洪泽湖捕鱼220余斤。

    6月1日,杨某、孙某涉嫌盗窃、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被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杨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却一直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拒不承认:“我在自己家的鱼塘里捕鱼,怎么是非法捕捞呢?”杨某反复辩称,湖中有一处小岛,这个岛上有他自家的鱼塘,他并没有在保护水域捕鱼、电鱼。

    这番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从书面审查的结果看,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清晰,杨某辩解的话从逻辑上看也不太成立。”该案承办检察官赵胜介绍,四面环水、面积狭小的岛上哪来的鱼塘?而且,在自家鱼塘捕鱼,为什么要专挑半夜?

    虽然证据似乎非常确凿,但是认定鱼塘是否属于禁渔范围,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罪与非罪,影响重大。赵胜为了打消疑虑,弥补书面审查的局限性,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去现场一探究竟。

    6月22日,赵胜带着取证设备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当天气温高达34℃,天气炎热,洪泽湖水域四面无遮无挡,一路上热浪蒸腾。杨某所说的地点位于洪泽湖里的一处小岛上,由于连续高温天气,靠近小岛附近的水位过低,检察官只好改乘木筏前行,而木筏也只能在泥水混杂的沼泽里缓缓移动。

    从烈日暴晒直到日暮黄昏,历时4个多小时,检察官终于踏上了小岛,看到了杨某所描述的鱼塘,也看到了许多卷宗里无法看到的景象。

    “杨某的辩词虽然看上去不符合常理,但我眼前看到的景象与他辩解的内容高度一致,也和孙某对于案发鱼塘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赵胜介绍。

    通过询问附近渔民以及查阅相关手续,检察官证实该处鱼塘确实是杨某家合法承包的鱼塘。经过勘查现场地形,检察官查明该处鱼塘属于封闭状态,与保护水体并不相通,杨某和孙某捕捞的草鱼、黑鱼等,系自家鱼塘的水产品,并不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客体。而且,渔民为了方便白天卖鱼,也确实常常会在凌晨时分到自家的鱼塘里捕鱼。

    经过现场查看、走访,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月29日,泗洪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7月29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利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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