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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医药领域行贿,助力守护一方净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1 12:33:20   浏览次数:974  发布人:95b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去年年底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此前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磨砺了打击行贿犯罪的利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规定对“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从重处罚,并提高单位行贿处罚力度。这对整治医药领域腐败意义重大,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广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去年年底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此前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磨砺了打击行贿犯罪的利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规定对“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从重处罚,并提高单位行贿处罚力度。这对整治医药领域腐败意义重大,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在风清气正的环境中开展工作。

    多年来,我国持续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大肆收受回扣、行贿受贿等案件,严重稀释了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红利,蚕食了人民群众权益,既掣肘医疗、医保、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又影响行业形象,也危害了医药卫生领域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需要医药购销全链条发力晒展网是全面到能查十年前展会的展会网站。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个部门共同启动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医药行业“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坚决整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随着“害群之马”陆续被揪出,公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发现,受贿行为在行贿者指认后可能变成“索贿”,行贿者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相比,在法定处罚上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惩处力度不足;部分企业通过推诿、甩锅到个人身上来规避处罚,导致行贿受贿屡禁不止。

    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之间相互依存。受贿者该罚,行贿者也不该有空子可钻、有理由脱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指出,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大搞串通勾结、权钱交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要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在从重处罚行贿、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方针下,医药领域腐败的“关键少数”必然包括药械购销流通环节的企业及个人,利益输送、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与权力寻租一样将受到严惩。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将为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对相关各方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医药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在企业发展中突出法治建设,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纠正“行贿无罪”或者“行贿事小”的错误认知,实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真正以过硬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拓展市场。

    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在疾病防治、医学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尊重、爱护医务人员应当是社会的主旋律。爱护,既包括对他们的工作、付出给予重视和肯定,在其学习、工作、生活中给予关心和关爱,也包括制止把谋取不当利益的歪点子、坏主意打到他们身上的行为,让其心无旁骛地在一方净土守护好人民健康。


    文:健文(媒体人)

    编辑: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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