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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期间强调,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要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强调,要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案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积极担当作为,针对性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质效,推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优化司法服务,提升审判质效。要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构建科学管理机制,以动态管控优化司法效果。认真落实好“日通报、周调度、月会商”工作机制,排工期、明目标,加强审限管理,做好预警、提醒、督办工作,及时研判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均衡高效结案;引导法官做好类案分析、类案预防,不能一味地强调结案数量,埋头办案,要激发法官主观能动性,更大力度探索先行调解,指导、帮助诉前调解团队做好调解工作,减增量,去存量,做好均衡高效结案。要落实全流程调解,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夯实案件质量根基,确保司法公正。严格落实事实查明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边际事实的调查,依职权调查或引导当事人提交证据,实现案情的穿透式审查,只有准确查明事实,我们的释法说理才能更加精准、更有说服力。要结合案例库、典型案例等更具权威和公信的论据,让当事人从内心认同和接受裁判;更要富有人文关怀,在案件办理中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多一些开导、纾解,多一些真诚关怀,化解戾气。要创新便民利企举措,优化司法服务。全面推行“涉企民商事案件当天立、容缺立”机制,即针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及涉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民商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当天立案;针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等,对符合立案条件但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内容瑕疵的立案申请,先予登记立案,允许企业法人或律师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实现企业便捷立案。完善“一窗办+速办签”机制,助力涉企纠纷高效办理。在诉讼服务大厅专门开设“涉企服务窗口”,为企业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要创新法治举措,助力市场发展。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要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为指引,立足审判职能,强化协同联动,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将恶意侵权主体纳入“黑名单”并联动执法;加强判后监管,推动行政常态化监督裁判履行,遏制重复侵权;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搭建产学研平台,助力企业提升专利布局能力;发挥类案司法建议效能,整治恶意诉讼,促进公平竞争。
创新法治举措,助力市场发展。要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立足司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切实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促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要依法推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促推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推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准确行使裁量权,争取更好效果。要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审查,以对大局负责、对法治负责的态度和决心,坚决克服、纠治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做实善意文明司法,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要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把惩治违法、规范秩序与保障合同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统筹起来,通过调解等方式做实解纷争、促合作。要善用“活封活扣”等措施,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助力符合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要推动破产重整,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前端“精准导航”,派驻专业人员为困境企业提供破产咨询,解读法律要点等,激发企业自救潜能;多部门筛选有潜力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引导银行定制融资方案,缓解资金压力;针对不同企业分类施策,对有望重整的企业成立预重整小组,对解困无望的企业组建预清算小组。实现中端“稳固基石”,管理人可一站式查询多项破产信息,提升办理效率,降低成本;精准办理破产企业涉税业务,减轻税收负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协同企业安置职工,优化社保办理流程,规范劳动关系审核。实现末端“优化升级”,为破产企业开辟业务办理“快车道”,快速办理查询、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并协助公示信息,加速市场主体出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明确办理条件、材料和时限,多部门协同推动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助力企业重塑形象。
立足司法职能,营造诚信氛围。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要立足司法裁判职能,助力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机制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助力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法律意识。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预判诉讼风险。同时,要通过向企业员工发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防电信诈骗、防养老诈骗、禁毒宣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宣传册的方式,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更加自觉主动地规避法律风险。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高水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涉市场准入行政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领性,为各类所有制经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凝智聚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李红芬(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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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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